淄博市房地產開發協會章程
(2020年12月5日經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淄博市房地產開發協會(英文譯名:Zibo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縮寫ZBREA。)是由全市與房地產行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山東省淄博市。
第二條 本會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堅定房住不炒,促進住房消費健康發展。積極發揮行業代表、協調、服務、自律的作用,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為政府決策和行業發展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的建議和訴求,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引導誠信自律,規范行業從業行為,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為提高我市城鄉建設水平和實現房地產業高質量發展、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求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淄博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日常管理機關是淄博市民政局;行業管理部門是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委員會。本會接受以上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輪值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
本會網址:www.rourouapp.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研究探討房地產業發展和改革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加強與房地產產業鏈有關的組織及單位的合作,促進行業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提高;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組織制訂相關標準規范,組織實施行業統計、市場調研等工作,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
(四)推進行業信用建設,配合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市場信用評價,建立行業自律和誠信機制;
(五)辦好行業刊物、文獻資料和網站,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行業和市場發展需要舉辦展覽;
(六)開展行業政策、技術咨詢服務;
(七)加強與其他行業協會的聯系與合作,組織經驗交流;
(八)在政府批準或授權下制訂行規行約,配合政府部門開展行檢行評,按照有關規定,表彰獎勵優秀會員企業、項目和個人,促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九)組織培訓企業人才,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十)組織開展與國內外和港澳臺地區同業組織的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其他社會團體、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
(十二)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
(一)單位會員: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市場交易、中介咨詢、住房租賃、物業管理等房地產類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規劃與設計、住宅技術、部品部件生產、投資融資、法律服務等與房地產產業鏈有關的非房地產類企事業單位。
(二)團體會員: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與房地產行業有關的行業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單位會員應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資格;
(五)在本會的業務范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六)有良好的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在協會網站下載、提交《淄博市房地產開發協會會員入會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營業執照(副本)等電子文件資料;
(二)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本會秘書處研究通過;
(三)本會秘書處印發《關于批準入會的通知》,頒發會員證或牌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本會組織活動的參與權;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反映會員服務訴求;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該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協助本會開展行業發展研究、統計調查等工作;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或牌匾。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一)主動申請退會的;
(二)企業法人主體發生終止的;
(三)2年以上無故未交納會費的;
(四)受到本會除名處分的。
第十五條 會員資格終止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會員資格終止時,本會秘書處將注銷原會員單位所持會員證書,并進行公告。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會員檔案,對會員進行動態化、網絡化管理。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及時修改會員檔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期滿不再延期。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采用現場表決方式對審議的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1/3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當值會長主持。當值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其他輪值會長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會員數量的1/3。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且應為單數。
本會理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為協會理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所在單位和本人在當地具有一定的行業影響力;
(四)熱愛房地產行業,積極參與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從業履歷和信用記錄;
(六)能夠自覺履行理事義務。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1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力: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輪值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工作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每屆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取消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協會輪值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輪值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輪值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事項。
第三十二條 經當值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當值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輪值會長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由會員、理事、副會長、輪值會長及秘書處組成。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輪值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本會負責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守本會章程,積極參與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關心行業發展;
(三)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五)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行職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當值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實行輪值會長制,輪值會長在輪值期間為當值會長。當值會長使用“淄博市房地產開發協會會長”身份處理本會事務。當值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議,處理本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的重要事務及秘書處提交審議的事項;
(五)代表本會出席本會舉辦的重要會議和活動。出席政府、主管部門、社會組織等邀請參加的市內外重要會議和活動。代表本會接待政府、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兄弟地市協會重要負責人來訪和考察交流活動;
(六)指導、督促和監督秘書處完成工作計劃;
因特殊原因當值會長暫時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由當值會長指定其他輪值會長或副會長代為行使。
輪值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當值會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處下設機構負責人,提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三)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并組織實施;
(五)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并組織實施;
(六)擬訂協會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應制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或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中應當有會員代表。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 監事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監事履行以下責任:
(一)遵守本會章程,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保守機密,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二)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會章程的規定,給本會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三)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決議致使本會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參加決議的監事應負相應責任;但表決時曾表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免除責任。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五條 本會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市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及購買服務收入;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三條 本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會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一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五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六條 本會的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在市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布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注銷清算審計。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2020年12月5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